深圳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(修订)
(2020 年 12 月 2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
2020 年 12 月 21 日党委常委会议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的学生住宿环境,提高宿舍管理、服务水平,规范住宿管理,强化学生契约精神、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《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及具体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核准的全日制本科生、研究生;学校另有规定,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准予住宿的交流交换生、联合培养生等其他类型学生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
第三条 学生部负责统筹粤海、沧海校区床位规划、分配及调剂;统筹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制定、修改,统筹学生宿舍管理大数据。学生部负责本科生在社区的相关教育、管理工作:
(一)搭建社区工作管理平台,畅通各社区教育、管理单位间信息沟通渠道;
(二)协调或配合相关单位对本科生宿舍进行集中检查,对社区违规行为进行处分;
(三)协调或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本科生的安全教育、行为规范、社区文化建设及活动;
(四)指导校级学生社区自治组织的组建与运营,授权学生组织参与社区管理、服务工作;
(五)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四条 党委研工部负责研究生在社区的相关教育、管理工作:
(一)协调或配合相关单位对研究生宿舍进行集中检查,对社区违规行为进行处分;
(二)协调或配合相关单位开展研究生的安全教育、行为规范、社区文化建设及活动;
(三)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五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留学生在社区的相关教育、管理工作:
(一)统筹粤海、沧海校区留学生床位规划、分配及调剂;
(二)统筹留学生住宿管理细则的制定、修改,统筹留学生宿舍管理大数据;
(三)协调或配合相关单位对留学生宿舍进行集中检查,对社区违规行为进行处分;
(四)协调或配合相关单位开展留学生的安全教育、行为规范、社区文化建设及活动;
(五)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六条 丽湖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丽湖校区住宿学生在社区的相关教育、管理工作:
(一)统筹丽湖校区本科生、研究生、留学生床位规划、分配及调剂;
(二)统筹丽湖校区学生住宿管理细则的制定、修改,统筹学生宿舍管理大数据;
(三)协调或配合相关单位对丽湖校区学生宿舍进行集中检查,将社区违规行为通报相关单位;
(四)协调或配合相关单位开展丽湖校区学生的安全教育、行为规范、社区文化建设及活动;
(五)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七条 后勤管理部门(公寓管理单位)负责学生宿舍管理、服务及物业保障工作:
(一)学生宿舍固定资产管理、维护及资产价格核定;
(二)学生宿舍门禁、电控等设备管理、维修、养护;自习室、活动室等空间管理、损耗品保障;
(三)学生宿舍水、电及相关硬件设施供应、维护;水、电费登记、收缴、补缴及退费;
(四)宿舍公共区域及空置宿舍保洁;
(五)学生宿舍钥匙保管、分发、收回,宿舍物资盘点、管理和损害赔偿处置;
(六)离校学生退宿审核;
(七)在宿舍巡查中发现学生违规行为应进行教育、纠正,并及时向人才培养单位通报;
(八)组织定期宿舍检查,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设备进行维护、保养、更换;
(九)开展宿舍内值班、巡查等相关安全管理工作;
(十)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、服务工作。
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学生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:
(一)统筹、协调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社区安全文明检查;
(二)督促设备管理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整改、维修、更换;
(三)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社区安全教育宣传活动,组织消防等安全演习;
(四)督促、指导后勤管理部门(公寓管理单位)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,督促、指导履行物业安全管理责任;
(五)协助人才培养单位纠正、处理学生违规行为;
(六)驱离逾期滞留、违规入住人员;
(七)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九条 各学院(部)及其他人才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生在社区的管理、教育工作:
(一)组织定期宿舍检查,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、教育,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分,跟进违规学生行为矫正情况;
(二)调处宿舍矛盾,引导学生思想动态,对学生社区出现的突发、应急情况进行及时处置;
(三)开展学生宿舍安全、文明宣传教育、评比等社区文化活动;
(四)指导院级学生社区自治组织的组建与运营,授权学生组织参与社区管理、服务工作;
(五)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十条 学生社区自治组织应发挥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精神,负责调处宿舍矛盾;举办社区文化活动;组织宿舍检查;教育、纠正社区违规行为;协助进行宿舍床位计划制订、分配及调剂;协助管理社区公共活动空间等学生社区管理、服务工作。
第三章 住宿分配、调整及退宿
第十一条 学生床位由学校根据招生情况统一分配。如申请自行解决住宿的,本科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一周内,报人才培养单位批准同意,办理退宿手续;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一周内,办理退宿手续。未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的,按住宿生收取住宿费。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,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。
第十二条 床位优先安排全日制、在籍学生入住。本科生按照“同学院、同年级相对集中”、“上课地点就近”、“特殊培养班学生集中住宿”的原则分配床位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,研究生住宿面积适度宽松。为促进各民族学生间相互交流、学习,民族学生实行“混合居住”模式。
第十三条 对联合培养、在职进修等其他类型学生,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。
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联合培养博士生如需要在校内住宿,且学校有空床位的,可根据实际学习时间需要申请短期住宿,住宿时间最长不超过 2 年;申请短期住宿应经导师、人才培养单位及党委研工部审核同意。床位情况如不能满足续住条件,学生须服从安排搬离宿舍。原则上,短期住宿床位不得超过当年剩余床位的 50%,预留床位用于突发应急事件处置,学生不能申请入住。
第十四条 全体住宿学生需充分阅读并遵守本办法,签订《深圳大学学生住宿协议》,自我管理,自我约束。
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,学校可对学生床位进行调整:
(一)毕业生集中退宿后,出现宿舍未满员情况的;
(二)宿舍或相关联建筑拆除、维修、装修的;
(三)寒暑假期间,宿舍楼须开展节能减排、卫生防疫等工程的;
(四)经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,须隔离住宿的;
(五)其他须进行宿舍调整的情况。
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,学生可申请调整床位:
(一)本科生同性别、同学院、同年级宿舍有空床位,或同性别、同学院、同年级学生达成互调床位意向的;研究生同性别、同年级宿舍有空床位,或同性别、同年级学生达成互调床位意向的;
(二)本科生同性别、同学院、同年级宿舍没有空床位,确因身体健康、跨校区上课等情况需调整的,经人才培养单位审核,可根据床位情况酌情给予调配。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调宿;原则上每年六月至九月不接受学生个人调宿申请。
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,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:
(一)终止学籍(毕业、结业、肄业、退学)的;
(二)因各种原因,学校准予休学的;
(三)因患有传染病或被证明不适合在集体宿舍住宿的;
(四)因违反本规定取消住宿资格的;
(五)因特殊原因入住学生宿舍的非全日制学生,因学校
床位不足,无法继续提供住宿的。
第十八条 退宿前,学生应自行清理宿舍及其他公共区域存放的私人物品,打扫房间卫生,保证宿舍设施完好。后勤管理部门(公寓管理单位)应检查宿舍清撤情况,收回宿舍钥匙,与学生结清水电费,办结退宿手续。逾期仍未搬离的,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。
第四章 收费及资产管理
第十九条 学生住宿费根据所住宿舍类型,按省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,由计划财务部按学期
收取。学生在住宿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间调宿,差价部分按实际住宿时间相应退、补。
第二十条 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结算,自正式报到(含军训)之日起计,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,每学期按 5 个月计算。住宿费清退标准=每学期住宿费÷5 个月×(5-实际住宿月数)。经批准不住宿或提前退宿的,所缴住宿费用按月清退,但住宿超过三个月或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,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住宿资格的,住宿费不予清退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按省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实行预购电的宿舍电费,由宿舍内所有同学协商分摊;未实行预购电的宿舍电费,由宿舍内所有同学平均分摊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住当天应全面检查宿舍内设施,如发现设施不全或已经损坏,应立即向后勤管理部门(公寓管理单位)报告。住宿生不得私自改装、拆卸家具,不得对宿舍进行装修。如丢失或损坏设施,须照价赔偿。
第五章 住宿行为管理与处分
第二十三条 学生需自觉遵守宿舍楼宇门禁系统管理规定,妥善保管宿舍钥匙,严禁转借他人,调宿或退宿后不得保留原钥匙;如私自更换门锁,应向后勤管理部门(公寓管理单位)报告并上交备用钥匙。
第二十四条 宿舍区内禁止高噪音等影响他人学习、生活的行为。学校熄灯后,学生应自觉就寝。已安装用电智能控制系统的宿舍,上课日零点至早晨六点,室内照明、插座电源关闭。未安装智能控制系统的宿舍,按照以上时间由学生自觉关闭室内照明、插座电源。
第二十五条 宿舍楼探访时间为 9:00 至 12:00,14:30 至20:00,时长一般不超过 2 小时,探访人必须出示有效证件予以登记方可进入宿舍楼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宿舍及公共区域环境,自行打扫宿舍卫生,爱护宿舍周边绿化,共同创造文明、整洁、有序的环境。在宿舍文明评比中表现优秀的学生,各人才培养单位应在各类评奖评优中给予适当倾斜。
第二十七条 住宿期间,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不得发生下列违规行为(A 类):
(一)不服从住宿安排,不配合住宿调整;
(二)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,擅自调宿或增加住宿人员;
(三)攀爬围墙、窗户、宿舍大门、围栏等;
(四)涂污或损坏家具及公共设施,私自改装、拆卸或不按规定摆放家具;
(五)在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、倾倒垃圾或污水;
(六)在宿舍楼内携带、保管、饲养各类动物;
(七)因噪音、照明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、休息;
(八)在宿舍区从事商业等活动;
(九)私拉乱接电源,持有违规电器及物品,违规电器及物品类别由住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;
(十)在宿舍区吸烟;
(十一)未经批准悬挂条幅、标语;
(十二)在宿舍楼 100 米范围内使用无人机;
(十三)其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、破坏社区秩序的行为。
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 A 类违规行为的学生,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:
(一)违反一项(次)的,责令三日内自行整改;
(二)一年(自第一次违规时间计)内累计违反两项(次)的,全校通报批评;
(三)一年(自第一次违规时间计)内累计违反三项(次)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违纪预处分。
为矫正违规行为,提高安全意识,因 A 类违规行为给予违纪预处分的学生,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,进行服务销过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一定时长义工服务的,可免予处分。义工服务执行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。
第二十九条 住宿期间,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不得发生下列违规行为(B 类):
(一)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;
(二)租借、转卖床位;
(三)恶意干扰正常的社区管理秩序,辱骂、威胁、殴打管理人员或学生;
(四)恶意破坏、非法改造或违规使用消防设备,影响消防设备正常发挥作用;
(五)引发火警;
(六)在社区高空抛掷物品;
(七)A 类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;
(八)一年(自第一次违规时间计)内已进行服务销过,再次违规的;
(九)社区内发生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。
第三十条 对存在B类违规行为的学生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、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,并酌情取消一年(自处分生效日计)住宿资格。
第三十一条 学生部及人才培养单位负责本科生的处分管理;党委研工部及人才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的处分管理;国际交流学院及人才培养单位负责留学生的处分管理。
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,由人才培养单位通知、责令整改、跟进监督;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学生,由人才培养单位通知学生及其家长,在七天内办理退宿手续,搬离学生宿舍。
第三十三条 违规占用床位的学生,由安全保卫部门驱离,由后勤管理部门(公寓管理单位)协助处理学生物资。学生物资在校园网公示一周,如仍未认领的,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。
第三十四条 受到处理的学生有权提出申诉。申诉程序按《深圳大学学生申诉办法》执行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部会同党政办公室解释。
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深圳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深大〔2017〕169 号)同时废止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