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完善《深圳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》,参照相关法律法规、行业规范,结合我校住宿管理日常工作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1.禁止存放、使用大功率电器。
大功率电器指直接使用 220 伏交流电、大于1200瓦的电器。
为有效控制违规电器使用,部分具备功率检测装置的宿舍楼,施行峰值断电措施。宿舍瞬时功率超过1200瓦的,予以断电。
2.禁止存放、使用发热性电阻电器。
发热性电阻电器指一切利用电流通过电阻体的热效应,对物料进行电加热的器物。包括电热棒等直接电热产品,及电磁炉、电饭煲、烘干机等间接电热产品。
3.禁止存放、使用劣质电器。
劣质电器指不符合“3C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”的电器。
4.禁止存放、使用明火器具。
明火器具指燃烧室与大气连通,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。包括燃气炉、酒精灯等。
5.禁止存放、使用管制刀具及刀身长度超过120mm、宽度超过25mm的刀具。
6.禁止存放、使用无专用电源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物品。
如不具备专用漏电保护电源、下水管道的宿舍禁止使用洗衣机等电器;不具备专用电源及使用空间的宿舍禁止使用电冰箱等电器。
7.禁止存放、使用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及实验品。
8.禁止增加、拆除、改造、变更宿舍内公用电器。
9.禁止私自改装电线、网线,2次及以上转接电源插头,或将插座放置在床铺、衣物等易燃物附近。